安寧共同照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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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共照單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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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回覆

表單填寫

1.填寫安寧共同照護單要注意些什麼?

1.填寫安寧共同照護單應注意事項

1)為實際反應照護次數與時間,醫師訪視部分,凡申請健保局會診費者,該次不得再申請本案之醫師訪視費用,但仍須填寫安寧共同照護醫師訪視單,並請於該次醫師訪視表單右上方註明『不申請費用』。

2)表單所有欄位一定要填寫,否則將退回請醫院補填。

3)身分證字號請填寫工整,資料務必要正確,俾利後續與健保檔等資料連結。

4)表單填寫情形,將列為該計畫評核指標之一。

2.如何紀錄病人社會及靈性問題?

2.因病人需求而照會社會、心理及靈性等人員,則該員可將其照護情形記錄於安寧共同照護單中,並於安寧共同照護團隊簽署處署名其職稱。如前述表單無法完整呈現其詳細照護過程,則除於安寧共同照護單呈現照護資料外,另可參照使用安寧照顧協會93年度發展之安寧共同照護的記錄單中的社會、心理及靈性等部分(逕洽安寧照顧協會索取)

3.是不是每次訪視都要填寫單張?

3. 為確切反應病人接受共同照護之情形,每次照會皆須填寫一份表單,如病人照會40次,即有40份照會記錄,且醫師照會與其他人員照會所記錄的表單不同,醫師應紀錄於醫師訪視單。

4.何時開始填寫紀錄單?

4. 確定收案後才開始將照護情形記錄於表單中,如在第一次醫師照會,病人及家屬就表明不願接受安寧照顧,就無須填寫記錄單。

5.再次入院的病患是否要重新收案?

5. 病人出院結案後,如再入院且再度接受安寧共同照護時,則須重新開案。表單填寫則紀錄為第一次。

6.「照會日期」要如何填寫?

6. 修訂表單將增列「照會日期」(原診療團隊照會安寧團隊的日期),以了解提出照會到實際會診之等候期。

7.社工和牧靈人員提供會診服務,其紀錄單是否要寄回協會?

7. 社工和牧靈人員提供會診服務,其紀錄單各院可自行設計或採用93年協會發展之表單,且照護紀錄單應妥善保存,待實地查核時呈現其照護情形,並於期末成果報告中呈現。

8.和醫師ㄧ同訪視時,

護理人員是否亦需要填寫表單?

8.安寧團隊成員(醫師、護理師等),如一同訪視病人時,護理師雖未提供臨床照護但卻進行病況評估與家屬諮詢,仍應填寫共同照護單,以呈現其實際訪視次數與時間。

9.表單是否ㄧ定要放入醫院病歷中?

9.請各院依本案規定按時繳交申報資料(每月7日前繳交前一個月表單);至於表單是否要存放於病歷內請各院依自己所屬醫院規定辦理。

10. 病人結案後,是否要追蹤記錄?

10.病人結案後,但仍列入管理個案予以持續追蹤及提供照護者,請各院自行紀錄

11.表單用完要向誰索取或可自行影印?

11.表單索取,請洽國民健康局。 

人事及行政諮詢

1.國民健康局如何補助人事薪資?

1.申請的醫院只要癌症病人超過200人,即可聘請1位專職護理師,每人每月薪資上限四萬元,若癌症病人超過400人,則可申請2位專職護理師,上限人員為2位。

2.醫師訪視費如何給付?有何限制?

2.編有安寧共同照護醫師訪視費200/次。另安寧團隊所屬醫師其訪視自己的病人,不得申請該醫師訪視費200/次,核實報銷,並以每聘任一名專職人員以5萬元/年(每聘任二名專職人員以10萬元/年)為上限。申請本項費用者,不可重覆申請健保會診費。

3.人員聘任有何資格限制與要求?

3.醫師及護理師:為確保共同照護人員素質,其至少各應接受80小時的癌症末期病人緩和醫療教育訓練 (如為增加新聘専職人員經驗,得先調入安寧病房實習,並由病房調出資深人力,專責提供共同照護)

4.時數計算所含服務範疇?

1)病人前,閱讀並準備病歷資料,與原團隊討論。(2)病房內訪視病人、提供特殊護理照顧。(3)與家人會談。(4)後,與原團隊溝通討論、填寫共同照護表單。(5)相關行政會議。(6)原病房內之服務。(7)病房區域以外,直接對病人的特殊護理照顧。(8)房區域以外,直接與家屬的會談討論。(9)在原病房區域以外,直接的病人或家屬的照顧。(10)病人前,準備訪視資料,與安寧團隊討論。(11)後,與安寧團隊醫師溝通討論。(12)後,與安寧團隊其他成員溝通討論。

13)後,填寫共同照護表單。(14)案病人及家屬的電話聯繫或接受諮詢。(15)諮詢或追蹤服務時間。

核銷注意諮詢

1.核銷日期?

1.期中核銷辦理在 7月份,期末核銷在1215日前將各相關核銷所需文件寄回國民健康局。

2.核銷應繳交事項?

l  須繳成果報告ㄧ式五份、電子檔

l      收支明細表一式三份

l      專職護理人員補助款繳回試算表ㄧ張

l      支票-抬頭: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l      原始支出憑證之說明造冊

請見範例及國民健康局會計作業要點說明

3.每位護理人員須達200案及600小時的服務要件是否只要符合一項就好?

3.有關聘任專職護理師的醫院,其服務量每位護理人員須達200案及600小時的服務如計畫屆滿時未符合前述之任一條件者,則都應依比例繳回補助款。

4.要核銷到幾月?

4.要核銷至十二月份,故收案可收到時1210日。試算範例請參閱1112日所發範例。

收案相關諮詢

1.收案標準是否ㄧ定限制存活期小於六個月的癌症末期病人?

1.收案標準維持「預估存活期小於六個月的癌症末期病人」

2.提出照會的對象是不是一定要醫師?

2.申請照會不限對象,可為醫師或護理人員。

3.是否有收案的建議準備事項及流程?

3.收案及照顧流程

  (1)準備期:照會單的填寫 (含原團隊討論紀錄、家系圖和相關評估等資料)

  (2)病人與家屬照護情況:此階段宜有原單位護理人員呈現共同照護情形的紀錄或參與特殊護理技巧的學習等紀錄。

(3)安寧共同照護團隊與原團隊討論共同擬定照護計畫:建議宜將安寧共同照護記錄單納入病歷中以最為此二團隊之溝通。另此二團隊應有定期溝通方式,含個案討論會、行政會議等,且應有會議紀錄或追蹤事項等紀錄,並希望計畫主持人能於院內會議中提出報告,以落實安寧共同照護全院化的目標。

4. 醫院其安寧團隊內醫師所屬病房照護癌症末期病人年服務量佔全院癌症末期病人50%以上,所以安寧團隊內之醫師其所屬病房總收案人數不得高於100案之規定有困難

4.依今年經驗,許多醫院其安寧團隊內醫師所屬病房照護癌症末期病人年服務量佔全院癌症末期病人50%以上,因此對於「安寧團隊內之醫師其所屬病房總收案人數不得高於100案」之規定有困難,建議有此情形之醫院未來可提出相關證明數據,再予以另案核定。

相關注意事項

1.原診療醫師本身如兼具安寧團隊醫師之身分,以雙重身份照護的病人將不列入醫師的共同照護個案且不得申請醫師訪視費,因此無須填寫醫師訪視單;但其下所屬之原診療護理人員如會診安寧共同照護之護理人員,則可列入共同照護個案之計算。

2.原診療醫師兼具安寧團隊醫師身分者,其接受所屬病房之其他醫師會診之安寧共同照護個案數不得高於100案之限制,目的乃為落實安寧團隊提供跨病房之服務,但如該所屬病房之癌症末期病人佔全院之多數,而為使有其需求之病人皆能享有安寧共同照護的機會,雖有前述限制,亦請各院以站在服務病人的立場,提供病人所需之安寧共同照護服務。

3.本計畫並未規定第一次照會皆需由安寧醫師進行訪視,而是應視病人實際需求提供其所需相關專業人員照護服務,如安寧團隊的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或靈性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