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2019-安寧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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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與相關法 律議題
訪談:陳榮基醫師、賴允亮醫師、邱泰源醫師、蔡世滋醫師、    蔡兆勳醫師、黃曉峰醫師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建立規範 病人自主權利法亞洲榜樣
民國 78 年(1989),衛生署(今衛生 福利部)回覆臺北市衛生局轉呈的醫院詢 問:「有關罹患不治之症病人,如經本人或 其家屬同意,立同意書後,醫師可否放棄心 肺復甦術之處置疑義,因事涉生命尊嚴、宗 教信仰、倫理道德、醫學技術及病人情況等 複雜問題,目前尚有不宜。」(註 1)。也就是 「如果病人自己最後要拒絕插管急救,可以 嗎?」衛生署回覆「不可以!」
醫護人員在提供安寧緩和醫療服務時, 只要病人已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Do not resuscitate,DNR)」, 便 會 依 病人的善終意向執行;這看似合理的行為, 在當年卻可能已經違法。臺大醫院在 1995 年設立台灣第三家安寧病房隔年,為釐清病 房同仁提供安寧緩和醫療時不施行心肺復甦 術(CPR)的方式是否觸法,1996 年再度 行文衛生署,懇請重新解釋。衛生署釋出善 意回覆:「有關安寧療護病人之緩和醫療照 顧問題 -- 按安寧療護為醫療方式之一,對 於癌症末期之臨終病人,醫療人員如已善盡 告知義務並尊重病人意見,提供緩和醫療之 安寧照顧措施,並無違反醫療法規之相關規 定。」(註 2)默許安寧緩和病房的醫師,可尊 重病人意見,對末期病人不施行 CPR,也 就是說:「不算違法」。
只是這良善美意,到了醫療現場,常常 形同虛設,當時擔任臺大醫院副院長的陳榮 基教授談到,雖然是主管機關的回覆,但在 當時仍有模糊的解釋空間,於是,有了立法 的準備與呼聲。
註 1:衛生署函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衛署醫 字第七八六六四九號。
註 2:衛生署函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衛署醫 字第八五 o 五八八五四號。
通過自然死法案 重大里程碑
1976 年美國加州成為最早通過自然死 法案(Natural Death Act)的地區,強調末 期病人在接受最適的末期照顧後,可自主性 選擇拒絕接受對自己醫療無益的心肺復甦措 施,自然死亡。1990 年美國國會通過「病 人自主權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PSDA)」,以國家力量推動病人「預 立指示」(Advance Directives)的工作。
有鑑於美國的發展經驗,為提升末期 病人醫療照顧品質,讓 DNR 能明文規定於 法條內,2000 年在陳榮基教授、賴允亮教 授、趙可式教授、江綺雯委員等人的遊說 奔走下,歷經朝野協商,終於在 5 月 23 日 立法院三讀拍板定案,成為全世界第一個 將「安寧緩和醫療」一詞列入法案的國家。 此一法條實質的內涵即相當於美國的「自 然死法案」。這是繼 1990 年台灣第一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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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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