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2019-安寧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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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好的,有爭論代表著社會大眾關注這項議 題,法令訂定的前提,更重要的是符合末期 病人的醫療倫理,凝聚社會最大的共識。
縱觀歷次修法過程,最大的改變就是對 於維生醫療的「不予與撤除」的漸次開放。 在立法之初所通過的條文僅有「不予」-也 就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部分,關於「撤 除維生醫療」等配套措施的條文卻被全數刪 除。對此,當時推動立法的前輩們感到十分 挫敗,而陳榮基教授一句:「有共識的先開 始做」才鼓舞了大家。
2000 年法條通過後,經過兩年的實踐, 2002 年第一次修法時,基於尊重「自己的 生命、自己決定」的原則,立法院同意增加 「本人曾立下 DNR 意願書」的狀況下,可 以撤除原來已經提供的維生醫療。但,最近 親屬仍舊不能「代為同意」撤除維生醫療。 接下來的八年,醫學會以及相關協會、基金 會,分別針對醫療、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 大眾,舉辦了相當多場的倫理研討會、民眾 宣導,環繞著「不予與撤除」的議題進行討 論。如同賴允亮教授說的,有爭論,是好的。 2011 年第二次修法終於同意可以由「最近 親屬同意」而撤除,但是需要由「配偶、成 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四代同堂一致同意, 再送到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撤 除。黃曉峰醫師形容「終於為最近親屬同意 撤除開了一道門,但是,是很窄的一道。」
其實自 2002 年第一次修法後,醫學會 在歷次召開的末期照顧倫理研討會中,持續 討論一重要議題:「不予可以,但撤除真的 可以嗎?」,甚至有大醫院的院長級醫師形 容撤除維生醫療是「叫醫師殺人」。二年後 的 2013 年,當時在楊玉欣委員、田秋堇委 員的合力推動,台大孫效智教授起草下,進 行在第三次修法。此次修法包括醫學會與安
▲ 因應 2013 年第三次修法,本學會與台灣安寧 緩和護理學會共同召開安寧緩和條例修法研討 會,右起為:邱泰源教授、趙可式教授、孫效 智教授、黃勝堅總院長、陳榮基教授、蘇逸玲 理事長、林明慧主任、賴允亮教授、及楊玉欣 委員(中)。
寧緩和療護各位前輩的積極參與,以二十年 的經驗作後盾,通過讓「最近親屬一人簽署 同意即可終止、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 療」,並且「若病人無預立意願書,也沒有 指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代為同意時,經安寧 緩和醫療照會後,醫師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 出具醫囑代替之」。換言之,即使沒有家屬 代言的末期病人,也不必接受無效的 CPR 或持續無益的維生醫療。
賴允亮教授指出,第三次的修法讓「安 寧緩和醫療」定義明確,並且與「不施行心 肺復甦術」脫鉤;同時新增「維生醫療抉擇」 一詞,以涵括「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以及「撤 除」無效的維生醫療選項。醫療團隊需要適 時介入安寧緩和醫療,當然也要肩負倫理思 辨的責任,為病人作出最大的利益決定,此 即「醫療適應性(medical indication)」的 思辨。「我想要什麼樣的照顧方式?」是以 生命觀念為根本,討論的核心是「全人與 全程照顧」,賴教授認為這也是促成日後 推動「預立醫療自主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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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成長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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