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政府相關醫療政策與制度
最新日期:2021-08-29


張賢政
 
        新冠肺炎病人周全的治療需要納入安寧緩和醫療,尤其是在預期高風險、可能會進展至重症的病人,更應該儘早系統性地介入。目前安寧緩和醫療費用支付是包含在新冠肺炎隔離治療的公費預算內,因此可以善用安寧共同照護來協助照護病人。除了醫療照護費用外,政府政策、臨床標準處置流程,都需要包括安寧緩和醫療。可行的方式為邀請安寧緩和醫療相關專業學會提供建議,並利用各種溝通管道提升民眾相關識能。

  在目前政策制度下,新冠肺炎病人照護可以且應該提供安寧緩和醫療,具體建議如下:
1. 提供安寧緩和醫療是住院隔離治療的必要部分。依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政府政策,新冠肺炎病人住院隔離
    治療的費用,是由疾管署編列的公費預算支應。針對新冠肺炎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相關醫令,在公費支應
    的住院隔離治療期間,仍可以提供服務及申報。
2.針對隔離治療的病人,服務模式主要是安寧共同照護,包括後續(每週)安寧共同照護團隊照護。而開始
   安寧共同照護之前,原團隊也可以啟動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會議。針對隔離下的溝通障礙,醫療團隊需要運
   用前面章節的論述,以適當的溝通技能及設備來提供照護。
3.依安寧緩和醫療之定義,染疫病人如有痛苦需要緩解,就需要周全的安寧緩和醫療。其照護目標除了有效
   的症狀緩解,也包括心理、社會、靈性照顧,對象則包含病人及家屬,以及提供喪親家屬的哀傷撫慰。
4.安寧緩和醫療除了提供「緩解性」的醫療照護,也需要「預防性」的介入。預期病人有高風險、在進展至
   重症前,就應該系統性地進行預防性介入。而針對已經是重症病人,其高危悲傷家屬更需要啟動安寧緩和
   醫療。
5.除了病人及家屬的照護,醫療工作人員的心理靈性受苦的預防、支持及減壓等照顧,也應該納入整體政策
   規劃,並以公費預算支應。
        除了安寧緩和醫療給付的支援,要讓照護更完善,還需要政府醫療政策制度的支持:
1.上述安寧緩和醫療的介入,包括對病人及家屬的照護及後續哀傷撫慰,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應該納入政策規
   劃、提供預算支應,並納入新冠肺炎病人照護的臨床標準處置流程指引。
2.鑑於一定比例之病人從染疫、重症直至離世,其病程發展迅速,建議應將安寧緩和醫療視為整體疫情因應
   的一部份,中央政府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其醫療專家小組)應該邀請安寧緩和醫療相關專業學會的專家
   提供意見,並納入政策及臨床處置指引。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透過各類媒體、網頁及社群媒體的說明內容,應該包括上述安寧緩和醫療相關議題
   的臨床情境說明、正確觀念及健康識能的教育宣導,以增能賦權民眾及醫療專業人員。例如:政策及可用
   資源的說明應該包括安寧緩和醫療;死亡個案數的說明應該包括特定病情的死亡率如重症病人進展至需要
   經過心肺復甦術者,即使搶救後恢復循環,仍有短期極高死亡率。
4.民眾的生命教育及死亡識能、醫療自主、醫病共享決策等觀念的落實,是衛生福利部核心功能任務之一,
   疫情延展至今未歇,更顯示了須加強具體落實提供民眾正確認知的重要性。尤其是特殊脆弱族群,例如衰
   弱個案、機構住民等,更是重要的宣導對象。
5.為了提供疫病病人及家屬安寧緩和醫療,政府及醫院的政策及資源支持應該包括適當的照護流程規範、因
   應隔離的照護方式調整策略、適當的防護設備、通訊設備、遠距照護設備、民眾及醫療人員宣導教育等,
   此外,因應可能突發大量疫病病人隔離治療的需求,適當的症狀緩解藥物(包括嗎啡類藥品)及適用的儀
   器或程式輔助給藥設備,亦須「足量預備」以及在需要時供給。
6.疫情可能影響日常醫療服務提供,醫療量能降載可能壓縮其他疾病篩檢、診斷、治療,甚至延遲癌症及非
   癌症醫療,提高死亡率。政府及各層級醫療體系應以有效策略維持醫療量能,避免醫療體系崩解,並兼顧
   疫病病人與非疫病病人的醫療照護;疫病病人與非疫病病人的治療考量都須包括治癒性治療及安寧緩和
   醫療。為避免延誤既有疾病治療,也避免安寧緩和醫療被壓縮,即使在疫情期間也能避免或緩解病人身心
   靈受苦。
        疫情下的居家安寧議題,包括針對既有居家安寧療護病人的照護、以及未來染疫病人居家安寧照顧的可能性
1.高品質的居家安寧緩和醫療可能可以因應醫院降載的服務量能不足、減少病人及家屬在醫院染疫高風險環
   境的暴露、也可能有較佳的社會心理靈性照顧。但是疫情下的居家安寧緩和醫療也有許多困難需要突破,
   居家安寧緩和醫療團隊需要調整及規劃適當的流程,醫院管理者及政府政策應有相應的制度及資源支持。
   包括訪視前評估其他同住家屬的接觸史等風險釐清及準備、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且需要提早考慮急性症
   狀變化的因應,並備好適當藥物或其他非藥物處置。在社區安寧緩和照護網絡中,不同醫療院所團隊的互
   相轉介協助的需求可能更高,也需要更細緻的轉介流程,以同時因應安寧緩和醫療專業需求及防疫需求。
2.疫情期間,政府對於在家死亡個案死亡證明書開立的流程規範或其他協助開立證明書的醫師,會擔心遺漏
   潛在疫病個案,居家安寧醫護團隊可能需要盡量協助照護個案直到開立死亡證明,或直接與協助醫師進行
   醫療資訊轉銜及溝通。對於仍有防疫需求個案,政府可能需要建立一般醫師就可以安排遺體PCR檢驗的政
   策及標準流程。
3.染疫病人也可能有居家安寧療護的期待,包括既有居家個案被診斷新冠肺炎但不願意住院治療、醫院疫病
   個案嘗試治療後病程進展至末期希望回家、染疫病人全程都在家治療後進展至末期,依現行防疫政策,這
   三種情境都會被強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末期染疫病人在家治療至善終需考量社區民眾、
   家屬照顧者等人的公眾利益,以及訪視醫護人員的風險與防護成本。寄望未來能平衡在家善終的好處及負
   擔,也就是民眾及家屬疫苗接種都更普及、防護知能及資源更妥善,醫療體系及國家策略都更有量能後,
   可以研議相應的具體做法。
4.法定傳染病個案故不能回到家善終、死亡後短時間需入殮並火化、主要喪親家屬也可能是被隔離者而無法
   參與喪葬過程,這些都是台灣文化及哀傷撫慰照護的挑戰,照護團隊應該具有敏感度並提早關心照護,政
   府須有相應政策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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